研究生培养

当前位置: 首页 >> 研究生教育 >> 研究生培养 >> 正文

华侨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03-13    作者:     来源:     点击:

华侨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

 

201938日制订;311日经学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委员会审核通过;311日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313日经公共管理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讨论并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强化岗位意识,规范招录工作,完善评价激励机制,根据《关于印发<华侨大学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华大研[2019]6号),并结合公共管理专业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招生资格审核的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是指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学术硕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专业硕导”)。按岗位性质分为校内导师(含全职聘用)、校外导师(含短期聘用和校外兼职导师)。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是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对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的基本要求,已分别经华侨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委员会审核通过,经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经公共管理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讨论并表决通过,并报学校研究院审核备案,并同意依此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  导师招生基本条件

第四条  符合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和《华侨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华大研〔201854)(以下简称《华侨大学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要求,政治方向坚定,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学术道德及学术规范,为人师表,积极奉献社会。

第五条  导师要确保退休或聘期结束前能完整指导一届研究生。硕导申请人年龄应在57周岁及以下(以招生年71日及以后出生为准,下同)。聘期制教师的导师招生资格一般为聘期结束前3年。

第六条  新增导师第一年自动具有招生资格,自第二年起每年需参加招生资格审核。

第七条  导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学术学位点、一个专业学位点申请招生资格,且应与学校文件公布具有招生条件的学位点一致;所申请招生方向须为对应学位点正式培养方案已列出的方向,并已在研究生院完成备案。

第八条  因违反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和《华侨大学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实施细则》等规定,或其他原因被暂停招生的,在停招期内不能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三章  导师招生业绩条件

第九条  成果的时间要求为申请人近三年(指申报当年前推三年的11日至当年1231日,下同)在公共管理专业领域取得的成果。

第十条  硕导招生资格条件。

(一)校内硕导经费条件。申请时在账经费累计总额≥2万元。

(二)校内学术硕导科研条件。满足下列之一:

1.主持1项在研厅级(不含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参与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二);

2.有1项在研横向项目,同时申请时账面经费≥3万;

3.在三类A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4.以第一作者出版1部学术著作(本人完成8万字以上);

5.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一);

6.在国家、省(部)和学校的学位论文抽查中优秀率100%

(三)校内专业硕导科研条件。满足下列之一:

1.主持1项在研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2.参与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三);

3.有1项在研横向项目且经费≥2万元;

4.在三类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5.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

6.出版1部学术著作或译著或编著或本专业学位领域的教材(本人完成8万字以上);

(四)校外硕导招生。原则上应具备不低于校内导师的科研条件,且需有助研经费,经费从其在我校项目经费或者所聘培养单位当年经费中按博导助研经费折半扣转,在硕士新生录取前转入学校指定账号(或预算定向支出),专款专用。学术硕导指导在读学硕不超过1名,专业硕导指导在读专硕不超过3名。

(五)近三年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层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且同类硕士学位论文全盲审全部合格(每位专家);或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在国家、省(部)和学校抽查中优秀率100%,同类硕导的招生科研条件可放宽要求。

第四章  导师团队招生条件

第十一条  境内硕导团队组建条件。

(一)境内硕导团队的组建必须具有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者具有共同的研究内容、研究平台和用于该研究的经费,其中研究经费人文社会学科经费≥30万元。硕导团队由承担国家级项目或者研究经费负责人,且具有硕士招生资格的校内硕导为组长(首席硕导),并聘请2-5人为副导师。

(二)副导师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且来校工作满一年及以上。原则上副导师入职以来近三年相应业绩应与本实施细则“硕导招生资格条件”一致。

(三)未获得硕导招生资格的副导师无招生指标,不得单独招收硕士生,主要协助硕导共同承担指导硕士生的工作,并围绕共同的研究内容讨论制定硕士生的培养计划,可在硕士生学位论文上共同署名。

第十二条  境外研究生导师团队组建条件。

(一)为加强境外研究生的培养和指导工作,成立境外研究生硕导团队。导师团队由2-5人组成,可包括校内全职在岗教师和境内外合作单位导师,由已具有招生资格的校内博导或硕导担任组长。

(二)校内团队成员年龄需符合博导或硕导招生资格年龄要求,可以是具有导师资格的教师,也可以是不具有导师资格但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境外合作单位硕导应为具有相关学校硕导资格的教师或具有博士学位教师。

第十三条  导师团队的管理。

(一)导师团队实行首席导师负责制。首席硕导负责选聘符合《华侨大学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实施细则》要求的全职在岗教师为副导师,负责对副导师进行年度考核和续聘,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二)导师团队需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和团队工作规范,明确责任和分工,形成良好的团队文化。

(三)担任副导师且表现优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遴选对应层次导师资格,获批导师第一年招生数不受新导师招生数限制。

(四)导师团队三年为一个聘期,聘期结束可自愿选择继续或结束团队联合指导工作。业绩突出的博导团队在当年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有剩余情况下,优先获得增量指标;业绩突出的硕导团队在当年招生指标分配有剩余情况下,可获1-2个增量指标。

(五)原则上每位教师只能归属唯一导师团队。团队中副导师资格审定每三年进行一次,若副导师作为首席导师组建第二支导师团队时,需要再次进行资格审定,且要继续履行原导师团队的职责。

第五章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审核程序:

(一)申请。学院发布导师招生资格审查通知,有意者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审核。学院按学校相关规定和培养单位招生资格审核细则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学院严格依规、公开、公正、公平审核。未按学院审核细则执行,或材料造假,将取消申请者当年招生资格,并影响招生绩效指标。

(三)公示。对审核合格者进行公示,每年3月中旬完成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报研究生院审核。

(四)公布。每年3月底前,研究生院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培养单位确认,无异议名单在培养单位网站公布,以便开展招生宣传、复试录取和双向选择等工作。

(五)导师团队的组建。每年9月前,根据各类研究生培养和学术研究需要,由具有招生资格的导师组建导师团队,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六章  导师招生管理

第十五条  导师的上岗实行专业对口的原则,并且能提供与所招生方向一致的教学、研究和工作的成果证明。第一次招生的导师只能在一个研究方向提出招生申请。因硕士专业学位建设实际需要,学术学位导师可申请相近专业学位点招生资格。跨学位点的研究方向只能一个。

第十六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一般实行一位校内专职导师独立指导,或导师团队联合培养机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专业学位硕导和实践硕导联合培养机制。第一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首要责任人。

第十七条  校外非全职导师原则上不能单独指导研究生,必须与校内具备相同学科专业导师资格的教师或作为导师团队成员联合指导,校内导师或导师团队成员作为联合指导的信息联络员。校外导师确认联合指导研究生时,应与学院签署联合培养协议,明确双方职责,确定首要责任人,接受我校相关校规校纪的约束和管理。学院具有与校外导师的沟通及管理责任,切实发挥校外导师的积极作用,坚决杜绝各种影响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校声誉的事情发生。

第十八条  导师的招生指标分配按照《华侨大学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暂行实施细则》(华大研〔201848号)执行。每年导师招收的境内研究生实行最高限额,导师个人获得的绩效招生指标不设上限,导师招收境外研究生不设上限。每年导师招生指标的上限规定如下:

(一)首次招生的校内硕导原则上单独指导对应类型研究生1名。

(二)具有招生资格的硕导最多可招收3名全日制硕士生;省级硕导团队最多可招收5名全日制硕士生。每位校内专业硕导原则上单独或作为第一导师联合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超过6名;跨学位点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超过3名。

考虑到公共管理学术研究生招生指标的实际情况,在满足双向选择的前提下,具有招生资格的硕导一般只招收1名全日制硕士生;在有多位研究生作为一志愿选择的情况下,当年度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招收第2名全日制硕士生:(1)研究生指导教师作为主持人获得国家级课题、省部级课题立项;(2)研究生指导教师排名第一获得省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3)研究生指导教师作为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在1类及以上学术期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4)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人才项目;(5)研究生指导教师获得指导2名及以上学术型研究生资格的先后次序,以上一年度科研成果作为衡量标准。

(三)每位校外兼职硕导同年单独或联合指导的各类研究生原则上不超过1名。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与导师的双向选择。

(一)硕士研究生与导师的双向选择要求:

1.双向选择在当年研究生入学后进行,结果在新生入学当年9月底前公示,公示如有异议要予以妥善解决。

2.双向选择按照《华侨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关于研究生导师“双选”暂行实施细则(201810月制定)》进行,

3.公示无异议的导师双向选择汇总表等材料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并完成系统操作。

4.在双向选择过程中,将校内外导师的学科、专业、研究方向及近三年的教学科研等情况向研究生通报,本着公开、公正原则,严格遵循研究方向对口限定及本单位导师与硕士研究生双向选择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对新任导师进行培训,并定期组织开展相关的交流学习以及研讨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成果须以“华侨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学术论文限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助研经费均不含学校经费。无特别说明,经费均指来自校外的科研和人才项目经费之和。没有特殊说明的研究生均指境内研究生。近三年指申报当年前推三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成果主创人员须为导师,或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获奖。多单位主办或颁发的各级各类演出和比赛中的获奖证书级别按就高原则;所获奖项包括个人和团体奖励。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论文和论著等成果认定和折算按《华侨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实施细则》(华大研〔2018〕26号)执行。导师团队成员联合指导研究生科研项目和论文成果可以作为团队研究生培养工作考核业绩,在导师工作考核中仅认定署名排在第一位或通讯作者;副导师独立指导研究生科研项目和论文成果可以并仅用于本人工作考核和研究生培养工作考核,具体认定和使用实施细则与第一导师相同。没有经过研究生院审核系统备案的导师团队工作绩效和个人绩效不按本实施细则认定。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审议表决按照《华侨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华大研〔2017〕34号)与《华侨大学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章程》(华大研〔2018〕1号)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