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培养

当前位置: 首页 >> 研究生教育 >> 研究生培养 >> 正文

关于印发《华侨大学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11    作者:     来源:     点击:

 

 

 

 

 

 

 

华侨大学文件

 

华大研〔201848

 

 

 

 


关于印发《华侨大学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

暂行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华侨大学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华 侨 大 学   

                                   20181213

 

 

华侨大学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等文件精神,以立德树人为核心,以加强内涵建设为目标,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学位授权点(以下简称“学位点”)质量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研究生招生指标为教育部每年下达的除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之外的境内各类研究生招生计划指标(以下简称“招生指标”)。

第三条 学术学位招生指标分配至具有一级学科学位点的单位,或只有二级学科学位点的单位;专业学位招生指标分配至具有专业学位类别(工程领域)的单位。适当考虑学位点跨学院的单位。

第四条 招生指标分为基础指标和绩效指标。基础指标主要用于满足学位点建设的基本条件,绩效指标主要用于学位点建设成效或存在问题的奖罚。

第五条 绩效指标包括绩效指标增量和绩效指标减量。绩效指标增量向研究生管理科学规范、培养条件优良、培养成绩突出的“强”“优”“特”学位点倾斜,是基础指标外的增加指标;绩效指标减量主要是针对管理不规范、支撑条件不足、培养质量存在问题的学位点,是对基础指标进行扣减。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或学位点)应自行制定不低于本办法的“招生指标分配细则”,须经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讨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公示公布,报校研究院审核备案,并依规执行。

第二章 基础指标分配办法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基础指标分配

每个一级学科博士点分配6个招生指标。根据当年招生指标情况,一级学科博士点跨单位培养的(每个培养单位独立负责固定培养方向,下同)适当增加招生指标;无一级学科博士点但具有目录内二级学科博士点的单位适当减少招生指标。

第八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基础指标分配

每个具有一级学科博士点的一级学科硕士点分配24个招生指标;具有独立二级学科博士点的一级学科硕士点分配18个招生指标;只具有一级学科硕士点分配12个招生指标。根据当年招生指标情况,仅具有目录内二级学科硕士点合计不超过8个招生指标;一级学科硕士点跨单位培养的适当增加招生指标。

第九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基础指标分配

每个专业学位类别(工程领域)单位分配20个招生指标,同一专业学位跨单位培养的招生指标至少增加10个。

第十条 基础指标分配按博士和硕士层次、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类型(以下简称“层次、类型”)下达给各培养单位,各单位(或学位点)按照“招生指标分配细则”将招生指标分配至本单位当年具有招生资格的导师。

第十一条 自主(动态)调整硕士点基础指标分配原则

培养单位自主撤销学位点,其招生基础指标视情况调整到本单位其他同类型学位点;学位点考核结果为C,或者评估不合格,或者限期整改等撤销学位点的,其招生基础指标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三章 绩效指标增量设置

第十二条 博士点绩效指标增量

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指标按下列顺序依此奖励博士生招生指标:

1.博士点在学校学位点考核中结果为A的单位,增加1个招生指标。

2.博士点的学位论文全盲审,优秀率60%以上,且优良率100%的单位,增加1个招生指标。

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或由国家一级学会评选出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每篇每位导师增加1个招生指标。

4.博士生导师或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含学位授予1年内,下同)在NatureScienceCell(含NSC子刊,下同)或《中国社会科学》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增加1个招生指标;每位ESI高被引学者增加1个招生指标。

5.符合《华侨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暂行办法》(华大人〔201770号)条件,具有招生资格的第一和第二层次新引进人才及新增的第一至第三层次国家级人才(由人事处认定,下同),从新增起每年每人增加1个招生指标;第一至第三层次中的现有国家级人才每年每人增加1个招生指标;第三层次其他新引进人才,新增第一年每人增加1个招生指标。一人获得多项人才称号不重复奖励(下同)。

6.获得国家级科研平台、国家级科研团队,每年每项增加1个招生指标。

7.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每项增加1个招生指标。

8.获批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立项期限内每年每项增加1个招生指标。

9.获得省部级研究生教学成果奖,增加1个招生指标。

10.获得省部级科研平台考核优秀,增加1个招生指标。

11.根据当年博士招生剩余指标M),按如下方法计算各单位绩效指标增量

1)博士点的学位论文全盲审,优秀率40%以上,且优良率80%则增量当量为Ki1Ki1=1

2)博士点的毕业率60%以上(按学习期限4年及以内计算),则增量当量为Ki2Ki2=1);

3)博士点导师和博士研究生转让发明专利且每项转让费用不低于10万元,则增量当量指标为Ki3Ki3为转让发明专利数目(单项转让费用超过50万元的,可视为两项)

4)博士点导师获批国家级项目总经费,理工科240万及以上、文科60万及以上,则增量当量为Ki4=总经费/240万(理工科)、或Ki4=总经费/60万(文科),不含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

i个博士点的绩效指标增量当量为Ki=Ki1+Ki2+Ki3+Ki4

i博士点分配到的剩余博士绩效指标增量为Mi=M*Ki/ΣKi,四舍五入取整数。

上述第1211奖励给学位点,第345奖励给个人,第678910奖励给平台、团队或项目。对每位导师而言,可同时获得招生的基础指标和绩效指标,绩效指标不设上限(下同)

第十三条 全日制硕士点绩效指标增量

全日制硕士点绩效指标增量包括全日制学术学位点绩效指标增量和全日制专业学位点绩效指标增量(以下简称“学硕增量指标”和“专硕增量指标”)两类。根据教育部下达的两类研究生招生指标按下列顺序依此奖励:

1.硕士点在学校学位点考核中结果为A的单位,增加同类型3个招生指标。

2.硕士点的学位论文全盲审,合格率100%,同时(1)优秀率50%以上,且优良率100%的单位,至少增加同类型8个招生指标;(2)优秀率40%以上,且优良率90%的单位,至少增加同类型5个招生指标;(3优秀率30%以上,且优良率80%的单位,至少增加同类型2个招生指标

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含教指委评选),每篇每位导师增加同类型1个招生指标;

4.硕士点接受免试境内优秀本科生,按照接受学生数量增加同类型同数量的招生指标

5.硕士生导师或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含学位授予1年内,下同)在NatureScienceCell或《中国社会科学》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增加2个学硕指标;每位ESI高被引学者增加2个学硕指标。

6. 具有招生资格,且符合“华大人〔201770号”的第一和第二层次新引进人才及新增的第一至第三层次国家级人才,从新增起每年每人增加2个学硕指标;第一至第三层次中的现有国家级人才每年每人增加2个招生指标;其他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新增第一年每人增加1个学硕指标

7.获得国家级科研平台、科研团队、研究生导师团队、科技创新团队,每年增加3个学硕指标、5个专硕指标

8.获批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立项期限内每年每项增加3个学硕指标、5个专硕指标。

9.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省部级科研平台考核优秀,增加3个学硕指标、5个专硕指标。

10.获得省部级研究生教学成果奖、科研成果二等奖;获得省部级科研平台、研究生导师团队、科技创新团队,增加1个学硕指标、2个专硕指标。

11.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获得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增加1个学硕指标、1个专硕指标。

12.硕士生导师和硕士研究生转让发明专利且每项转让费用不低于10万元,按照转让发明专利数目与招生指标,1:1比例增加学硕指标1:3比例增加专硕指标(单项转让费用超过50万元的,可视为两项)

13.根据当年学硕招生剩余指标(N,按如下方法计算各单位学硕绩效指标增量

1)学术学位硕士录取的学生中来源于原985/211高校、华侨大学本校,以及第四轮学科评估本学科排名B及以上学科的比例达到30%以上,则增量当量为Li1Li1=2);

2)学术学位硕士导师纵向项目总经费(自然科学领域国家基金项目和省部级基金项目、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为除一般项目外的国家基金项目和省部级基金项目)理工科200万及以上、文科30万及以上,则增量当量指标为Li2Li2=总经费/200万(理工科)、或Li2=总经费/30万(文科);

i学术学位硕士点的绩效指标增量当量为Li=Li1+Li2

i个学术学位硕士点分配到的剩余学硕绩效指标增量为Ni=N*Li/ΣLi,四舍五入取整数。

14.根据当年专硕招生剩余指标(N,按如下方法计算各单位专硕绩效指标增量

1)专业学位硕士导师中新增行业人才称号(例如国家级教练员、国家一级演员、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等),当年增加2个专硕指标;

2)获批省部级研究生专业学位联合培养示范基地,或获评省部级优秀联合培养示范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等,增加5个专硕指标;获批国家级的,增加10个专硕指标;获评校级优秀(示范)研究生工作站,增加2个专硕指标;

3)专业学位硕士点导师硕士研究生(含学位授予1年内)在读期间,咨询报告被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篇数,每篇增加1个专硕指标;

4)在完成上述奖励有剩余指标情况下,按照“剩余指标÷所有专业学位点导师获得横向项目到账经费×本专业学位点导师获得横向项目到账经费”的公式,四舍五入取整数,分配剩余指标。其中,文科为2年内到账经费,理工科为当年到账经费。

上述第1241314奖励给学位点;第3561112奖励给个人;第78910奖励给平台、团队或项目。

第十四条 在上述绩效指标分配基础上,若还有博士、学硕、专硕剩余指标,学校依据学科发展布局和规划、各学位点发展目标和规范管理等情况,分配剩余指标。

第四章 绩效指标减量的设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减扣培养单位1个博士、3个学硕、5个专硕招生指标:

1.导师违反高校教师师德禁行“红七条”行为和“立德树人”职责,或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被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被停招和取消导师资格。

2.研究生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被学校处分。

3.研究生教育管理在规范性、及时性以及公开、透明和公正性等方面存在问题,或在招生录取、培养环节(制定培养方案、授课、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答辩及研究生指导等)出现明显违反学校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按照对应层次类型原则,减扣招生指标:

1.国家、省(部)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对学位论文抽查结果为不合格(篇),按照1:2比例减扣招生指标;对于存在专家认定学位论文不合格,按照1:1比例减扣招生指标。

2.同篇学位论文全盲审的2份评阅成绩低于70分或者平均成绩低于65分,出现1人次,减扣2个招生指标。

3.学位论文在重复率电子检测中1人次超过不合格,每人次减扣1个招生指标。

4. 博士研究生超期(8年)毕业率超过20%以上,减扣1个招生指标;硕士研究生延期毕业率超过10%,减扣3个招生指标。

5.学位点在学校学位点考核中结果为C减扣1个博士指标、3个硕士指标。

6. 按照博士点、学术学位硕士点、专业学位硕士点过去3年研究生就业率分类排序,排名最后1名,且≤98%的学位点,减扣1个博士指标、2个学硕指标、3个专硕指标。

7.导师遴选和招生资格审核把关不严,推荐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或校外兼职导师超过校内招生导师的20%,或无绩效增量超限额招生,减扣1个博士指标、2个学硕指标、3个专硕指标。

8.在督导检查中发现问题、档案不完整等,视情节情况,减扣1个博士指标、至少1个学硕指标、至少2个专硕指标。

9.各类研究生示范基地等专项建设、研究生教改项目资金项目执行不力(本学位点所有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经费平均使用不足30%的,减扣1个博士指标、2个学硕指标、3个专硕指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上述各项计算的统计时间为上一自然年度(11日至1231日);第一署名单位或责任单位应为华侨大学;科研相关数据以科研管理部门认定为准,人才称号以人事管理部门认定为准;绩效指标增量和减量未注明是“每年”增加的,均指统计年度的下一年招生指标增量和减量,因时间差无法计入的指标仅可顺延一年;奖励指标按照奖励标准顺序执行,用完为止,四舍五入取整数。

第十八条 下达给各培养单位的招生指标数因当年生源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确保下达指标完成且有效使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11日起执行,《华侨大学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办法》(华大研〔201129号)同时废止,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历史原因,首年基础指标分配为过渡期。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增量和减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华侨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12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