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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2016年上半年学生解除处分申请材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08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班级:

根据《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修订)》(华大学〔2013〕18号)和《关于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修订)补充规定的通知》(华大学〔2013〕29号)的有关规定,拟于5月份受理2016年上半年学生解除处分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二、申请条件

1.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满12个月者在处分期间如无发生新的违纪行为,可申请解除处分。

2.受记过处分满12个月者,在处分期间如无发生新的违纪行为,且在学习等方面有明显进步表现,可申请解除处分。

3.2016届毕业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解除留校察看期后,如无发生新的违纪行为,且在学习等方面有明显进步表现,可申请解除处分

4.研究生学习阶段不能申请解除本科、高职学习阶段的违纪处分。

5.在校期间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处分者,不得申请解除处分。

6.超出正常学制期限的学生,原则上不予申请。

7.受处分时间统计截止至2016年5月30日。

三、几点要求

1.学习成绩班级排名进步是指违纪行为发生后下一学期至毕业前所有学期的学习成绩与入学以来至违纪行为发生当学期所有学期的学习成绩相比较。班级人数以申请解除处分时所在班级的人数为基准。

2.申请材料包括:《华侨大学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入学以来总成绩单和违纪行为发生前后对比成绩单、处分文件(复印件)、解除留校察看期文件(复印件)、书面申请及相应佐证材料。

3.非毕业班学生首次解除处分申请被驳回后,至毕业当学年第二学期方可再次申请; 若已申请过一次解除处分且未解除成功的,本次不受理其二次申请。请务必认真审核,报送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材料。

4.请通知相关学生于5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纸质版交至学院团委,同时汇总表电子版至ggtw@hqu.edu.cn。

附件:解除处分相关附件.zip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团委

201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