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公共管理案例与实验教学中心章程
第一章 名称与宗旨
第一条 本中心定名为“华侨大学公共管理案例与实验教学中心(下简称“案例与实验教学中心”),由华侨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成立。
第二条 案例与实验教学中心的任务:制作公共管理案例、推广案例教学与实验教学、提升学院的教学水平。
第三条 案例与实验教学中心的愿景:建设成为在国内同类机构、公共管理实务部门有较广泛的知名度、在提供基于中国的政府与政治实践方面的案例具有一定知名度,能比较有效地支持公共管理相关课程的教学研究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中心设咨询委员会,由5-7名委员构成,任期三年。
第五条 咨询委员会为案例与实验教学中心的决策机构,负责对以下事项进行决策:
1、案例与实验教学中心的发展战略;
2、案例与实验教学中心超过1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财务开支等事务;
3、委员会多数成员认为需要提交委员会进行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中心设主任1名,负责以下工作:
1、将案例与实验教学中心需进行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提交咨询委员会;
2、负责与案例制作、管理及实验教学有关具体事宜的决策和执行;
3、案例与实验教学中心日常行政工作的安排和落实;
4、决定1万元及以下的财务支出。
第七条 案例与实验教学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适量的老师或学生从事相关兼职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案例与实验教学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推广案例教学及实验教学,服务于公共管理相关的教学活动,推动华侨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学科的发展,具体包括:
1、制作公共管理领域的案例;
2、在公共管理领域内推广案例教学及实验教学;
3、在案例教学及实验教学领域开展国内、国际交往;
4、以案例为载体,开展针对实务部门的公共管理咨询;
5、建立案例数据库及相关管理系统;
6、其他由华侨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委托的任务。
第九条 案例与实验教学中心应制订详尽的案例制作流程,明确参与案例制作各方(包括教师、案例与实验教学中心、兼职人员等)的角色和责任,积极鼓励由教师来动议和指导与自身课堂相结合的案例制作工作。
第十条 案例与实验教学中心应保持和学院系主任的经常沟通,确保案例制作及实验教学能以教学的需求作为参照,并尽可能地满足案例与实验教学的需要。
第十一条 案例与实验教学中心可以采取多样的形式开展案例制作活动,包括招募各类人员(包括教师、学生或实践部门工作人员等)兼职参与案例制作工作;在教学队伍、在职学生和实务部门中开展案例制作竞赛等各种手段,但必须把好案例的质量关。
第十二条 案例与实验教学中心应利用出版、案例交流、出访、邀访等多种手段加强和国内外有关研究机构、公共管理实践部门之间的联系,扩大华侨大学公共管理案例与实验教学中心的知名度。
第四章 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 案例与实验教学中心的绩效评估将执行下述两个核心标准:
1、产生高质量的案例的数量,具体数目在学年末由案例与实验教学中心在准备下年度计划时提出,由咨询委员会决定;
2、华侨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师对案例与实验教学中心的满意度。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四条 经费的来源:
1、公共管理学院下拨的办公经费;
2、案例使用的收费;
3、其他服务收费。
第十五条 经费的使用。经费的使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